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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索引学会章程
(1999年8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索引学会(The
China Society of Indexers,简称CSI)。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索引研究和编纂工作者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索引研究和编纂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广大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索引理论研究,繁荣索引编辑出版,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会以“真诚、求实、开拓、奉献”为办会宗旨和会员活动准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编译局、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拓索引理论研究,普及索引知识;
(二)培训索引编纂人才,开展索引技术咨询;
(三)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索引编纂现代化;
(四)开掘索引选题,研究提高索引质量;
(五)扩大服务领域,为企事业、科研等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创造条件,筹建索引数据库;
(七)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协调各地会员选题,避免重复撞车;
(八)向有关报刊、出版社推荐会员的学术成果;开展会员学术成果的评选活动;
(九)接受出版社、企事业单位委托,编纂各类索引;
(十)翻译、介绍国外索引论著;
(十一)研究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制索引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以我国出版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图书情报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为主体,兼及机关、企业界等有关人士。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热心赞助我国索引事业或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海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卸任的理事、正副理事长,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等称号,或聘为本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相应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批准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编印、发行的有关学术资料。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或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
(六)可享受团体会员单位之间免费查阅图书资料的便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学会安排的研究,编纂、翻译等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备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
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聘任名誉理事和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务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其职责是:对学会的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提出建议,发挥指导和咨询任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相关的委员会和专题研究组等,其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为密切学会与会员间的关系,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并实行网络化
(一)省、市、自治区一级设联络处;
(二)县以下或会员较多的单位设联络站;
(三)会员在10人以下的单位可推一名联络员,与学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并保证一切经费收入均用于业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本会限于经费,暂未执行此项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改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条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7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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