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索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做好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会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三)有本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四)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五)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中国索引学会官方网站和官方公众号公示。

第七条  会员的管理机构为本会秘书处。秘书处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本会秘书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三章  处分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教育、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退会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及时记录。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规定,本会向会员收取规定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参照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国索引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费可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缴纳;

(二)收到会费后,由本会财务人员开具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本会收取的会费由本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中国索引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会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1022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索引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